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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秋季学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8-31 二维码分享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曹曦)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自2020年9月新学期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该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之一,从学籍管理层面对大校额、大班额进行控制,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入学的基本权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实现转学同等权利。

政策修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同年级互转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实行同年级互转,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二是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为防止利用转学变相择校、变相掐尖问题,新增“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该学校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内容。三是加强跳级管理。为防止利用跳级,将不足龄入学合法化的问题,新增了跳级考核方式,明确了流程。防止利用变更出生日期实现不足龄入学的问题,增加了学籍建立时的出生日期,以户籍和出生证明为依据,学籍建立后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中与出生日期对应部分不予变更。四是明确控制大校额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工作要求,提出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的工作要求,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大校额同频共振。五是优化学籍办理流程。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多跑一次”和省教育厅“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见面”的工作要求,取消了纸质学籍,采用电子学籍办理业务,做到了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通过这次《学籍细则》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市地、县区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实现了学籍管理阳光、公开、透明,方便了百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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